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的管理,按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明确职责的工作原则,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6〕6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我校出国(境)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党管人才,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由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全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归口管理,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工作由人事处归口管理,所在部门负责联络与协调。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临时工除外。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务、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照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广州市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按规定对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报备:具有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涉密人员。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指国家、地方或学校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到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包括考察、访问、参会、讲学、援外、驻外、学习、进修、参赛、参展、合作研究等。
第六条 审批原则与要求
(一)我校审批因公出国任务按照“任务明确、队伍精干、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因公出访人员的安排应遵循因事定人原则。
(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禁止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我校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期出访,部门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三)因公出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访人数、次数、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家(地区)及活动安排的如下规定:
1.因公出国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一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和从事外事工作的人员视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批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超每年一次出访的需学校党委会批准。
2.因公临时出国访问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3个国家和地区。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10天,出访2国不超8天,出访一国不超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团组,出访3国不超11天,出访2国不超9天,出访1国不超6天。
3.因公临时赴港澳每一团组总人数不超8人。单独访问香港不超5天,访问澳门不超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8天。因公赴台访问,每一个团组人数不超15人,赴台时间不超7天;专业性团组中非专业人士所占比例不超五分之一;赴台讲学、研修、培训、合作研究、参加比赛等需在台停留较长时间,或需人数较多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4.培训团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在外时间不少于21天,赴亚洲周边国家(地区)培训应不少于14天。国外培训项目应在1个国家(地区)内完成,且不得安排在多于2个城市进行。
(四)必须持有发自邀请方本土的邀请信函。邀请信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用公函纸打印,内容含有邀请人的签名,载明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
(五)必须出具详细的出访日程安排。
(六)以下团组不予审批;
1.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执行出访任务。
2.因公出国(境)计划未提交党委审批。
3.学校各部门组织校外人员参加的双跨团组。
4.背景复杂的境外机构的邀请,参加国(境)外专题敏感的出访活动。
5. 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的出访。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
(一)教职工因公到国(境)外参加3个月以上的访问进修,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到国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和遴选,结束访问进修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教职工因公到国(境)外培训的,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组织申报和遴选,参加2周以上的国(境)外培训,3年内不得再次派出。教职工因公到国(境)外培训应签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培训任务责任书》(附件1)。
(三)赴国(境)外洽谈合作办学、课程衔接、师生交流、夏(冬)令营、学生实习和留学生招生项目等友好访问团组,所洽谈的项目要有可行性、必要性和前期工作基础。
(四)带学生出国(境)参加比赛、夏(冬)令营、实习和展览的出访人由派出部门根据团组的具体情况择优派出。
(五)参加学术交流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团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因公出访人员填写《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表》(见附件1),《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表》内容需包含具体出访人员名单、邀请单位、大致行程安排、经费项目以及预算,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提前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其中因公出国(境)培训的还应提交《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培训任务责任书》(模板见附件2),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出访应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
(二)出访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交正式邀请函、行程表、身份证复印件、费用预算、出访国家所需签证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咨询外事办公室)至外事办。公示通过后,由外事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因公出访手续。
(三)出访团组的邀请函和行程安排由出访人员联系落实。邀请函应由邀请方发出,严禁购买邀请函或由中介出具邀请函。
(四)学校各单位在制订以及报送因公临时出访计划时,需明确提出出访经费的来源。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预算未能通过学校财务处审核通过的,不安排出访。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员工,在外期间没有获得国外酬金的,校内工资及福利待遇按规定执行。受国家或地方外派执行境外任务的教职员工,其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证照管理
(一)因公出访证照由外事办统一管理保存,持照人需在回国(境)7天内及时上缴。
(二)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外事办公室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港澳办公室申请办理。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出访的任务部门组织办证,外事办负责申办批文。
(四)因公出国(境)证照逾期不交或遗失证照又不报失的,学校不再受理持照人出访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一)因公出访团组报销前应填写《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管理情况表》(见附件3)提交至外事办公室及财务处,因公出访的经费、开支范围及出访费用的报销办法执行学校财务处有关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规定。
(二)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应控制在学校下达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度以内。
第十二条纪律与监督
(一)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国(境)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二)在外期间,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
(三)在外期间,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四)在外期间,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五)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六)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七)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十)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国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十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用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十二)严禁搞公费出国(境)旅游。假借因公名义公费旅游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出访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一)团组因公出访情况须在出访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二)因公出访团组须在返回7天内提交出访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外事办公室。
(三)出访人员须在回国7日内将证件(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外事办,由外事办负责统一管理。
(四)积极落实出访成果。出访人员返校后,原则上需以汇报会、交流会等形式汇报出访成果,出访成果是下一年度因公出访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其他
(一)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应有论文被会议收录,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
(二)申报国家公派留学,归国服务期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期未满不得申报各类公派留学任务。
(三)退(离)休人员,一般不安排因公出访任务。
(四)由国家汉办派出执行其他学院汉语教学任务的,一般不予以延期。
(五)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因公出访任务。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指未列入国家、地方或学校公派计划和经费资助,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就业、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性活动等。
第十六条 有关人员限制出境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凡申请出国(境)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科级实职)必须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出国(境)申请审批(备案)表》,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签署《出国(境)纪律承诺书》,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根据公通字〔2003〕13号文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教职工出国(境)应执行报告制度。
非领导职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填写《广东轻工职业学院非领导职务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表》(见附件3),签署《出国(境)纪律承诺书》(见附件3),到所在部门、人事部门备案方可出国(境)。其中非节假日期间出国(境)的,还应按照学校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一周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相关校领导审批。因私出国留学、进修、合作研究的,还须符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选派条件。属于学校高层次人才、重点人才的,还须经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因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就业等长时间在国(境)外,须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解除相关协议、聘用合同、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出国时限及工资待遇。
(一)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
(二)事假出国(境)的,不得超过30天。非法定假期因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一般不作时间限制。
(三)因私出国(境)留学访问进修人员,出国时限和待遇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经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在批准期限内保留其公职。
(五)根据国家规定,归侨、侨眷出国(境)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未能在假期出(国)境探亲的,每四年可以申请一次探亲假。探望配偶的一次不超过半年,探望父母的一次不超过四个月,出(国)境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探亲假只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教职工,且休假时间必须与所在部门协商,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履行请假手续,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探亲相关规定的条件审批。
(五)保留公职期间,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因私出国(境)人员不享受在职教职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的全部费用(单位承担部分与个人承担部分之和)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全校科级以上(含副科实职)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不得由个人保管。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报告,并于办好后10天内上交证件,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需要证件的,须办妥审批备案手续,到组织部申领;并应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干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完成相应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学校不予开具任何相关出国(境)证明。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责任纪律。
(一)教职工申请请假出国(境)的,各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请假出国(境)人员负有安全责任。
(二)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国(境)事由。请假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回国后按考勤相关规定亲自到组织人事部门报到销假方可恢复工资待遇。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境)事由的,学校依据相关人事管理制度,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报销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发现违规报销费用,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教职工出国(境)必须签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纪律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一经发现并证实有违反承诺内容的,按师德不合格一票否决处理。
(六)为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层干部应如实完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当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天内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给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和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粤轻院办〔2016〕1号)同时废止。